图书翻译稿酬算是“稿酬所得”还是“劳务报酬所得”,这是个问题?!

图书翻译稿酬算是“稿酬所得”还是“劳务报酬所得”,这是个问题?!
    以上咨询和答复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官网,咨询者是我本人。

   
这个问题在我看来本来根本不是个问题,但最近半年就遇到了两次,所以我猜想有从事翻译的朋友也可能会遇到。恰好我是学法律出身的,也做过律师,曾经帮助过几百个人考过中国最难考的那门律考(现在的司考),曾经的律考排档阿甲就是我。所以,对这类问题,忍不住要刨根问底。

    先简单说说其中的原理。

   
这个问题表面上涉及的是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问题——“稿酬所得”有30%的优惠,作为国家对出版物作者的鼓励;“劳务报酬所得”则没有此项优惠。两者计算的实际税率一般相差4.8%(前者通常实际税率是11.2%,后者实际税率是16%),明白的说,就是如果按照“劳务报酬所得”计算,译者的稿酬要比作者的稿酬多扣缴4.8%。这当然关乎钱的事情,但更关乎译者的劳动是否得到同等的尊重问题。

   
那么国家对此有没有明文规定呢?当然是有的,但遗憾的是,制订法规的人也许自认为自己法理学学得好,而社会各界人士(尤其是财务人士)的法理学意识也很明晰,所以只是用了非常合乎法理的逻辑做了“明晰”的规定。在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八条第(四)项明文将“翻译”列为“劳务报酬所得”范畴,而第(五)项“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、报刊形式出版、发表而取得的所得”列为“稿酬所得”,但第(五)项根本没有提到“翻译”两个字!——所以,有多家出版单位或相关机构以此为由,认为“翻译”稿酬不是“稿酬所得”,这个逻辑看起来倒是符合“一般人”的常识,虽然从法理来看,显然是错误的理解。因为从法理上来说,第(五)项包含了“翻译作品以图书、报刊形式出版、发表”,这是属于特别规定,在执行上优于第(四)项。而第(四)项所指的“翻译”是指类似:现场的口头翻译、代人翻译不出版的文件,等等情形。

   
以下我转贴与相关机构的讨论过程(最后的结果是皆大欢喜)。这里隐去名称,请大家也不要多猜测,我相信人总是善的,误解和误会难免,我们都应该平和理性地讨论。这里的讨论过程,只是供可能需要的朋友参考,大家可以自由转发:

【问询】

 

一个问题是关于税额的计算,可否再问问你们公司的财务,再确认一下。

 

目前的算法,我猜是这样的公式:X — [X × (1–20%)  ×
20%]

前面的(1–20%)是扣掉起征额,后面的20%是税率,这是没有问题的。
 

但是,根据我查到的相关规定,还有国家财税局官网上面的解释(不过我仅查到201412月的),原文是稿酬所得,适用比例税率,税率为百分之二十,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,实际税率为百分之十四。相关网址如下:

http://www.chinatax.gov.cn/n840303/c1439853/content.html
 

根据这个解释,公式似乎应该是:X — [X × (1–20%)  × 20% ×
(1–30%)]
也就是 X — [X × (1–20%)  × 20%
× 14%]

 

两种算法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,没有优惠的算法结果税率实际上是16%,有优惠的结果是11.2%,所以这个问题还比较重要,请方便时再帮忙确认一下吧。

 
【出版方答复】

 


翻译费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,应扣缴20%的个人所得税。不应按照稿酬扣缴14%的个税。


 


根据相关规定:劳务报酬所得,是指个人从事设计、装潢、安装、制图、化验、测试、医疗、法律、会计、咨询、讲学、新闻、广播、翻译、审稿、书画、雕刻、影视、录音、录像、演出、表演、广告、展览、技术服务、介绍服务(佣金)、经纪服务、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。

 
【继续讨论】

 

没有疑问的第一个判断:劳务报酬所得,是指个人从事设计、装潢、安装、制图、化验、测试、医疗、法律、会计、咨询、讲学、新闻、广播、翻译、审稿、书画、雕刻、影视、录音、录像、演出、表演、广告、展览、技术服务、介绍服务(佣金)、经纪服务、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。

 

没有疑问的第二个判断:稿酬所得,适用比例税率,税率为百分之二十,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,实际税率为百分之十四。

 

产生疑惑的问题是:翻译稿酬到底算是劳务报酬中的翻译报酬,还是算作稿酬

 

这实际上涉及到第一个判断中的“翻译”到底指什么?因为我们知道,“翻译”也包括现场的口译、翻译一些书面材料但并不用于发表,也包括翻译文章发表或翻译书籍出版。那么第一个判断中的“翻译”真的涵盖了所有类型的翻译吗?翻译出版的创作就不在国家对创作者的优惠鼓励范围之内吗?

 

仔细揣摩一下,劳动报酬中“翻译”并列的项目,确实是属于“劳务”性质,而从常识来看“翻译”与“写作”不但是非常近似的,而且从创作难度上看,也是难分伯仲的。所以,很可能“翻译稿酬”其实应该使用“稿酬”的税率!——至少就我这么多年与各家出版社打交道来看,以前还没遇到把“翻译稿酬”划归“劳务报酬”的例子。

 

假如这个推论不够有说服力的话,强烈建议贵公司认真咨询一下税务专业人士,比如“注册税务师”。以下网址有一个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复习材料和参考样题(含答案),可供参考:

http://www.233.com/cta/tax2/Guide/20110829/095426256–3.html

 

请留意以下例题:

 【例题·多选题】下列项目中,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有(  )。

  A.个人书画展卖取得的报酬  

  B.提供著作的版权而取得的报酬

  C.将国外的作品翻译出版取得的报酬

  D.高校教师受出版社委托进行审稿取得的报酬

  E.个人转包、转租取得的所得

 

答案是什么?我们最关心是否包括C?没有!!答案居然是:【答案】AD

 

为什么不包括C,就是我们现在讨论的翻译作品出版的报酬?再往下看,后面有解释:

 

(三)稿酬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:关键看是否发表

 

换句话说,同样是“翻译”的报酬,何时算作“稿酬所得”,何时算作“劳务报酬”,关键看是否发表!

 

这样理解显然才是符合常识的,而且也符合专业精神。因为任何规定都可能出现“边缘”或“交叉”地带,就好像“翻译出版物的稿酬”,正好是“劳务”与“稿酬”之间的交叉地带,应该靠哪一边呢?

 

特别善意提醒,主要是这可能涉及到你们与其他译者的关系,国家既然提供了这种优惠税率的可能,出版公司帮助译者依法纳税,本来是皆大欢喜的双赢之事。在两种理解都存在可能性的情况下,无论是本着专业的精神,还是本着对合作的译者负责与友好的态度,都值得认真搞清楚这件事。这对于译者来说,不算小事。

 

【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咨询】

网址:http://www.chinatax.gov.cn/


你好!我是一名翻译工作者,在翻译出版物稿费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上有疑惑,希望贵局能提供专业意见。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八条第(四)项,翻译列为劳务报酬所得,但根据第(五)项,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、报刊形式出版、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则为稿酬所得。那么翻译作品以图书形式出版,是否能适用第(五)项呢?因为有的出版社认为只能适用第(四)项,因此不执行30%的稿酬所得优惠。我想这不是我个人的问题,相信很多翻译工作者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。不知道有没有专门的权威解释可以依据呢?有劳拨冗回复,衷心感谢!

 

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的答复】

12366北京呼叫中心答复:
您好,请参阅《国务院关于修改«/span>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>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)第八条第五款规定:稿酬所得,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、报刊形式出版、发表而取得的所得。
请参阅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)第八条第四款规定:劳务报酬所得,是指个人从事设计、装潢、安装、制图、化验、测试、医疗、法律、会计、咨询、讲学、新闻、广播、翻译、审稿、书画、雕刻、影视、录音、录像、演出、表演、广告、展览、技术服务、介绍服务、经纪服务、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。”
区别具体适用什么项目,需要按照取得收入的原因而判定。如因其作品以图书、报刊形式出版、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就按照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
 

(本文欢迎自由转发)